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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多增加一人份集体福利分配份额”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集体福利分配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解释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集体福利是指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对集体资产或集体资产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集体成员人人享有的一种利益。集体福利的界定范围,可由县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参与集体福利分配时,应当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以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享受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村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依法应当享有本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本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四)1972年8月15日以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独生子女家庭,应当享受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五)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
(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八)离婚前已经分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组家庭后各带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九)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分别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时子女均由对方抚养,重组家庭后不再生育的;
(十)其他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能够补发的应予补发;2003年10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后发放。
第七条 独生子女家庭在参与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时,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集体审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确认、备案并张榜公示。张榜公示不得少于7天。
第八条 已经享受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并经批准生育的,或者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及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